集資詐騙等9項罪名擬取消死刑
還包括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集資詐騙罪等;死緩罪犯執行死刑門檻擬提高
【死刑罪名變遷】
1979年
刑法共用15個條文設置了28種死刑罪名。其中,反革命罪章中的死刑罪名高達15種。
1997年
刑法全面修訂,共用47個條文設置了68種死刑罪名。
2011年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死刑罪名由68個減至55個。
2014年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對集資詐騙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
刑法
新京報訊 昨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擬對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
9罪名實踐中較少適用死刑
繼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后,中國先后通過一個決定和八個修正案,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此次刑法修改擬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分別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盜竊罪等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這使中國的死刑罪名減至55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作草案說明時說,刑法修正案(八)出臺以來,中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可控,一些嚴重犯罪穩中有降。實踐表明,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形成負面影響。
李適時說,這次準備取消死刑的9個罪名,在實踐中較少適用死刑,取消后最高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對相關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過加強執法,該嚴厲懲處的依法嚴厲懲處,可以做到整體懲處力度不減,以確保社會治安整體形勢穩定。
李適時表示,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后,如出現情節特別惡劣,符合數罪并罰或者其他有關犯罪規定的,還可以依法判處更重的刑罰。
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可執行死刑
李適時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還進一步提高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
現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上述規定修改為:對于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法院備案。
■ 聚焦
集資詐騙罪
是否該“免死”?
集資詐騙犯罪已成為頻率較高的罪名之一。近年來因“吳英案”、“曾成杰案”被社會關注。兩人一、二審均因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死刑,目前,吳英已由死緩減刑為無期徒刑,而曾成杰則已被執行死刑。這項罪名是否適用死刑,成為近年來社會關注的熱點。
“吳英案”曾引起社會大討論
吳英是原浙江本色集團負責人。2009年12月,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2012年1月,浙江省高級法院維持了死刑判決。4月,最高法院未核準吳英死刑,將該案發回浙江高院重審。5月,浙江省高院經重新審理后,對吳英集資詐騙案作出死緩的終審判決。
今年7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罪犯吳英減刑一案,將吳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
今年3月召開的全國人代會上,姜明等36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向全國人大建議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
議案稱,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的死刑,單獨保留了集資詐騙罪的死刑。其實,這幾種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差不多,甚至有的還要高于集資詐騙罪。
姜明接受媒體采訪時認為,“集資詐騙罪最高可以處以死刑”的規定極為不妥。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集資詐騙罪的定罪問題尚且存在巨大的分歧與爭議,如果適用了死刑,日后發現定罪有誤,很難有補救措施。
集資詐騙罪是否判死刑引發爭議
對于集資詐騙罪是否應該取消適用死刑,在學界和業界存在爭議。
今年年初,中國政法大學召開集資詐騙罪是否廢除死刑的研討會上,漢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慶方表示,至少有一部分集資詐騙罪是應當判處死刑的。
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認為,當前集資詐騙犯罪呈蔓延態勢,這一犯罪受眾面廣,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嚴重危害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取消該罪死刑有可能向社會傳遞不良信號。
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表示,對集資詐騙罪適用死刑,集資詐騙的行為并沒有減少,可見單獨靠死刑不能遏制集資詐騙罪。
■ 說法
減少死刑從非暴力犯罪開始
今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表示,我國正在研究逐步減少死刑,現階段對于死刑的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但是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據新京報記者統計,目前的55個死刑罪名中,一半以上是非暴力犯罪。
1997年刑法全面修訂,共用47個條文設置了68種死刑罪名。2011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有一大亮點,就是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這是1979年新中國刑法頒布以來第一次削減死刑罪名,我國死刑罪名由68個減至55個。
社科院法學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表示,現在55個死刑罪名中非暴力犯罪還占了一多半,應逐步減少非暴力的死刑罪名。
有媒體報道,故意殺人、傷害、搶劫、強奸、毒品五個主要罪名占到了所有死刑判決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說,我國有的罪名雖然有死刑,但實際上基本不用,這意味著對這些罪的死刑廢止條件成熟了。減少死刑罪名,應該從非暴力犯罪開始,逐漸再涉及暴力犯罪問題。
本版采寫
新京報首席記者 關慶豐
● 擬取消死刑的9項罪名
走私武器、彈藥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幣罪
偽造貨幣罪
集資詐騙罪
組織賣淫罪
強迫賣淫罪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戰時造謠惑眾罪
● 我國現有的死刑罪名(55項)
·危害國家安全罪
背叛國家罪 分裂國家罪 武裝叛亂、暴亂罪 投敵叛變罪 間諜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資敵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 決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 破壞交通設施罪 破壞電力設備罪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劫持航空器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破壞經濟秩序罪
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武器、彈藥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幣罪 偽造貨幣罪 集資詐騙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故意殺人罪 故意傷害罪 強奸罪 綁架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
·侵犯財產罪
搶劫罪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暴動越獄罪 聚眾持械劫獄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組織賣淫罪 強迫賣淫罪
·危害國防利益罪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貪污賄賂罪
貪污罪 受賄罪
·軍人違反職責罪
戰時違抗命令罪 隱瞞、謊報軍情罪 拒傳、假傳軍令罪 投降罪 戰時臨陣脫逃罪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軍人叛逃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戰時造謠惑眾罪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 2011年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走私文物罪
走私貴重金屬罪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票據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
信用證詐騙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盜竊罪
傳授犯罪方法罪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原標題:集資詐騙等9項罪名擬取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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